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海事处下属办事处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海事处下属办事处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海事处下属办事处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海事处下属办事处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海事处下属办事处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1、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海事处下属办事处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湛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湛江海事局(定期申报)/海事处(单次申报)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处(海事处下属办事处)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影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影印件; 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8、《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0、《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湛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湛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湛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工本费 (三)《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湛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26条、附则Ⅱ16条的要求; 4、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影印件; 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影印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影印件; 6、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工本费 (四)《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湛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73/78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影印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影印件; 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5、《程序与布置手册》; 6、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工本费 (五)《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湛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湛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工本费 (六)《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处 受理部门:海事处/海事处下属办事处 受理岗位:业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作业结束后; 2、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与《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相符。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接收单位出具的载明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接收方法等内容的单据; 3、经核准的船舶排放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书; 4、《油类记录簿》。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船舶残废油接收处理证明》证书费100元/份 |